| | 网站首页 | 教育信息 | 中学教研 | 小学教研 | 教育科研 | 自学考试 | 招考信息 | 下载中心 | 历下邮局 | 关注报道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历下教育 >> 教育科研 >> 科研管理 >> 教科室管理 >> 文章正文 |
|
|||||
| 山东省中等以下教育科研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 |||||
作者:山东省教… 文章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6 ![]() |
|||||
|
山东省中等以下教育科研工作暂行办法 鲁教办字〔2004〕6号 各市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中等以下教育科研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山东省中等以下教育科研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等以下(含,下同)教育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研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教育科研工作是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育科研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尊重教育科学的规律和特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宏观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二章 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任务 第四条 中等以下教育科研机构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属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一级教育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教育科研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研究制定本地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确定本地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重点课题,并进行相应的管理、指导、验收和评估;承担同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参与本地区教育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协调教育科学研究力量开展重大课题攻关。 (三) 指导、检查、评估本地区教育科研工作,负责组织评审中等以下教育优秀科研成果 (四) 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改经验和教育科研成果。 (五) 组织教育科学理论的学习、普及和应用,培训教育科研骨干教师队伍。 第三章 教育科研队伍建设 第六条 各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鲁教办字〔1995〕27号)要求组建研究队伍,配齐专职研究人员。 第七条 各地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广泛发动教育行政工作人员、教师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建立一支专、兼、群相结合、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第八条 教育科研人员要热爱教育科研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较高科学文化素质、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刻苦钻研、开拓创新的精神,具备较高的教育理论修养和宽厚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组织和指导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 第九条 市级以下教师系列的教育科研人员可以参加特级教师的评选;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教育科研先进个人与同级教学先进个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第四章 教育科研经费与条件装备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教育科研经费,保证教育科研工作开展和重点课题的经费需要。 第十一条 鼓励多渠道筹措教育科研经费,逐步建立各种教育科研基金,提倡社会、个人、企事业单位捐资支持教育科研事业。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科研机构要逐步改善办公场所和科研条件,配备适应教育科研事业发展需要的图书资料和设施,逐步实现教育科研手段的现代化。 第五章 教育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每4年评选1次。各县(市、区)也要进行相应评选和奖励。 第十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选和奖励按《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评选中等以下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通知[鲁教函(2002)13号]办理。 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奖励工作由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获奖成果作为研究者业务考评、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教育科研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育科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教育科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召开教育科研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管理教育科研工作,规划教育科学研究事业,对教育科研课题进行评审、立项并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评奖、推广等。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教育科研重点课题管理办法,完善教育科研课题申报、立项、评审等制度,对课题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对本地区的教育科研工作定期进行督导评估,促进教育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
| 文章录入:jiaokeshi 责任编辑:jiaokeshi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没有相关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局 信息中心 | 鲁ICP备060078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