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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面向入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研究室在教育教学领域里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研室是在区教育局领导下,承担我区基础教育教学业务工作职能的事业机构。 第三条 教研室工作要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为根本宗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研室的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教育方针,以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根据当地基础教育的实际情况,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指导、教学评价工作和教材建设的有关工作,履行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教学的业务管理职能,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学校教学服务,为教师服务。 第五条 教研室应强化教学管理职能,依法对学校的教学科研、教学计划、课程方案、教研活动、教学质量进行管理,要加强对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后辅导、成绩考察等内容的管理,指导教师把握课程标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条 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方案和管理法规,研究构建地方素质教育课程体系。根据未来发展的要求,更新教学内容,加强课程的综合性和实践性。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课程实施方案、课程计划安排和教材使用的建议。 开发地方课程,指导开发学校课程。 第七条 根据素质教育的需要,开发教育教学资源。坚持统一要求下教材多样化的方针,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组织编写地方乡土教材,组织教材试验工作。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开发多媒体教学软件,为基础教育计算机网络提供信息资源。 第八条 开展教学过程研究。构建素质教育的教学体系。加强教学过程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视导,指导学校落实有关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重视课堂教学研究与指导,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要以学生为主体,针对学生个性差异,因势利导,因材施教。倡导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逐步养成创新的思维习惯,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 第九条 组织研究教学评价,制订综合性多元评价标准和方法。监控学校的教学质量,组织教学全过程的质量分析、研究和反馈,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和终身可持续发展。对我区学校的考试命题进行指导和规范。 第十条 组织教研人员和广大教师参加教学工作研究和教学科学研究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研究活动。组织学习教育理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丰富教学策略,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指导教师创造性地开展教学工作。努力培养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深化教学改革。
第三章 机构与编制
第十一条 区教研室在区教育局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教研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教研室在职责上应有明确合理的分工。建立、健全学校教研制度。建立、完善教研网络。 第十三条 教研室工作人员由教学研究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其编制数额应按国家课程计划,并参照区教育事业的规模及教研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教研室可根据教研工作实际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专兼结合的教研队伍.
第四章 教研人员
第十五条 教研室工作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教学研究员除符合本规程第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应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法制观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理论和有关学科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的一般技能,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 3.具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科学态度,能全心全意为教学第一线服务;谦虚谨慎,团结同志,认真履行职责。 ⒋教研员队伍要引入竞争机制,新任教研员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拔聘用,教研员要做到能进能出,凡不适合继续担任教研员工作的,可及时调整工作,做到能者进,庸者出。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除符合大规程第十五条要求及第十六条第2、3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了解国内外教育改革的趋势,具有开拓进取的精神,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3、熟悉有关的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 教研员属中小学教师,享有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待遇。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依据有关教育法规和本规程对教研室工作进行科学管理。要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教研室要加强教研队伍管理。加强教研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守并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严禁利用职权进行以牟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研员主要从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选拔。教研员也可再回到中小学任教。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要定期向区教育局和上级教学研究部门汇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要建立、健全教学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人员奖惩、会议、学习、安全管理等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经费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教研室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经费中拨款。根据工作需要拨给专项业务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教研室应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教研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应有与其规模相应的办公用房、教研场所、图书资料、实验仪器、电教设备、交通工具等。应逐步实现办公设备现代化和教研手段现代化,建立计算机网络。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区教研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