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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条 例 | |||||
|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条 例 | |||||
作者:qy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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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体 育 工 作 条 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 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 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 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 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 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 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 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 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 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 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 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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