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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下区中小学教研组工作规程           ★★★ 【字体:
历下区中小学教研组工作规程
作者:历下区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2-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研组的建设,进一步搞好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促进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省教委《关于加强普通中学、中师教研组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教研组,是学校学科教学研究的基层单位,承担本学校教学研究的职能。

 

    第三条    教研组在校长和教导处领导下,既是各学科教学研究的机构,也是教学业务管理机构,有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业务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职能。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教研组的基本职责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专业知识,领会课程标准,钻研教材,加强教学科研,开展教学活动,改革教学方法、学习方式和教学手段,总结交流经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研组经常性的工作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指示、规定,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专业知识,传播交流有关教改信息。

   (二)加强学科教学业务管理,深入钻研课程标准、教材,制定各年级教学进度计划,做好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考查等教学常规各个环节的工作,检查评估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进行教学质量分析。

    (三)加强现代教育理论的学习,坚持教学改革实验,进行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习方式、教学手段的改革,确定教研课题,制定教研组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研究,坚持正常的集体备课、观摩教学、听课评课、评估检查、学术交流等活动;制定长期规划和短期目标,并付诸实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的开展教学的途径。

    (五)加强教研组建设,发挥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教研组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制定教师业务学习进修计划,通过互帮互学、以老带新等形式,强化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学科的教研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教研组一般由同学科的教师组成,规模较小的学校或同学科教师人数过少的,可由相近学科教师组成联合教研组。人数多的教研组,可下设年级备课组。教研组及备课组都应设有组长,人数较多的可再设副组长。

 

    第七条    教研组长的职责

    (一)组织本组教师的政治学习和业务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水平。

(二)参与学校教学管理,负责落实本学科常规教学的管理工作。在学习领会课程标准,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制定教研组工作计划和各年级教学进度计划。

(三)实施学期教研活动计划,确定实验项目和研究课题。各项教研活动要定期检查,及时总结交流,积累有关资料,建立教学业务档案。   

    (四)检查、分析、研究教学情况,组织教师的教学考核评估。通过多种形式考查分析学生的学习情况,对教学质量的分析研究要经常化、制度化,每学期要写出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五)关心本组教师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加强教研组的自身建设,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教研工作情况,解决教研组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带领本组教师,求实创新,团结奋进。

 

    第八条    教研组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都要建立学科教研组,加强教研组的建设。设有年级组的学校,可以与教研组并行,但不可只设年级组,撤消教研组。

    (二)教研组长要从政治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作风正派、有一定威信并有丰富教学经验的骨干教师中选拔任用。

    (三)教研组全体人员要在教研组长的带领下,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坚持教书育人,面向全体学生,着眼素质教育,出色地完成教研组的各项工作任务,形成一个团结和谐的集体。  

 (四)教研组的办公室人均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内务规范,办公桌椅整齐,作业、资料、教具橱架放置合理,常用工具书、资料、教具齐全,办公室设施较为先进,墙壁张贴、悬挂物整齐、美观,办公室应有突出学科特点的浓厚教研氛围。

    (五)根据学科活动计划和教研工作需要,学校应向教研组提供一定的教研活动经费。

    (六)区教育局、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教研组建设进行检查,同时进行先进教研组的评选工作,总结典型经验,予以推广。

 

 

第四章     

 

第九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    本规程由历下区教研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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