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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加强自学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教考字〔2004〕1号
各市教育局、监察局,胜利石油管理局教育处、监察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 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多年来, 自学考试以严格的管理和较高的质量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促使广大报 考者勤奋学习,自学成才,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但是近年来,随着现代 化通讯工具的普及,考试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考试违纪、舞弊形式和手 段呈多样化、隐蔽化的发展趋势,伪造证件、替考现象也时有发生,少数 办考人员存在不同程度的麻痹思想和责任心不强的现象,这些不良因素直 接影响着自学考试的管理质量。为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质量 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维护国家考试的信誉,现就 加强自学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做好自学考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 日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 风考纪的认识,重点加强"安全、保密、考风、考纪"等环节的建设。各级 办考机构要加强领导和组织管理,完善考试管理制度,加强考试的安全、 保密工作,结合《指标体系》的要求,针对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 次认真排查,消除考试工作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隐患与漏洞,防患于未然, 并会同当地监察机关加大考试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严肃查纠。
二、自学考试考点是实施国家考试的重要场所,也是自学考试的教育 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办考单位和考点学校要努力创造良好的考试环 境、育人环境,把自学考试考场建设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示范区。 承担国家考试的考点学校应认真组织好考试工作,严格按条件选拔和聘用 作风正、素质高的教职工从事监考工作。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坚持考前 培训制度,组织监考人员认真学习自学考试方针、政策和各项监考工作规 定。各考点学校应将监考工作列入对教职工年度考评的一项内容。各地要 采取各种形式在考前对考生进行思想纪律教育,强化考生遵纪守法、自觉 维护国家考试信誉的意识。
三、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考试巡视、检查力度,抽调一批思想政治水 平高、敢于管理、认真负责的同志从事考试检查工作。巡视和检查人员要 认真履行职责,对考试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会同当地办考机构和领导部门 予以处理,对重大、责任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考试机关。考试期间,各地 监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组派联合检查组,巡回检查考点考试情 况。
四、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舞弊行为。各级自学考试办考机构 的工作人员和广大考生要严格遵守自学考试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工作失职 造成重大损失的办考人员以及考试作弊的考生,要视情节按《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章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和我省《关 于对自学考试中违犯规则及作弊问题的处理规定》以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 处理。建立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凡因渎职懈怠、执法不力而造成考场大面 积违纪舞弊的,要追究考区、考点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 的责任。对违纪舞弊的考生,凡属在职人员的,要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考 生所在单位。对有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党员、干部考生,监察部门要会同 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生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查处,违纪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要给予纪律处分。对非在职人员考生的违纪舞弊行为,各级办考机构要 认真记录备案并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纵容、袒护考生作弊 的监考人员,应立即取消其监考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和处 理,处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办考机构在实施考试、组 织和管理中要坚持依法治考、依法行政。
五、各级监察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办考机构要认真做好自学考试的信访 工作,对考生在信访中反映和举报的各类考试舞弊案件,要逐件查处、落 实。考试期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要设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 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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